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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教职工理论学习材料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6


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 人民网 》( 20190215日 )

党中央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目的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

一、充分认识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是很看重依法治国的,讲得也比较多。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路线图、施工图。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明确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基本建成。为了更好落实这些目标任务,党中央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这个委员会,就是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党中央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的领导,更加有力地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关于党的领导和法治关系问题,我反复讲过。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什么我国能保持长期稳定,没有乱?根本的一条就是我们始终坚持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这次修改宪法,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我们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宪法修改后各方面反响很好。我们要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制定和修订了14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法规制度,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下一步的重点是执规必严,使党内法规真正落地。绝大多数落马官员忏悔时都说自己不懂党纪国法。为什么党内这么多高级干部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在于理想信念动摇了,但对党纪国法没有敬畏之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这是研究解决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迫切需要从党中央层面加强统筹协调。

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在发展和法治关系上,一些地方还存在“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的误区。去年,党中央处理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一批党政干部受到处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历经3次修正,部分规定始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立法上“放水”,执法上“放弃”,才导致了祁连山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的结果。这样的教训必须深刻汲取。

党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现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比如,一些黑恶势力长期进行聚众滋事、垄断经营、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活动,老百姓敢怒不敢言。黑恶势力怎么就能在我们眼皮子底下从小到大发展起来?我看背后就存在执法者听之任之不作为的情况,一些地方执法部门甚至同黑恶势力沆瀣一气,充当保护伞。执法部门代表的是人民利益,决不能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了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受到广大群众好评。造成冤案的原因很多,其中有司法人员缺乏基本的司法良知和责任担当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则是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没有真正形成。最近发生的长春长生疫苗造假案,背后的原因也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把法律法规当儿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

第三,这是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的需要。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汉高祖刘邦同关中百姓“约法三章”,为其一统天下发挥了重要作用。汉武帝时形成的汉律60篇,两汉沿用近400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3000多年前,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即位后,统一全国法令,制定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并将法典条文刻于石柱,由此推动古巴比伦王国进入上古两河流域的全盛时代。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3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近代以后,我国仁人志士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自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起,中国人一直在呼吁法制,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条件下,仅仅靠法制是不能改变旧中国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悲惨命运的。我们党执政60多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从“五四宪法”到前不久新修订的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

总之,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我们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是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我多次强调,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我们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我们坚持依宪治国,与时俱进修改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宪法实施和监督全面加强。我们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规范行政权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们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废止劳教制度,推进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纠正一批重大冤假错案件,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显著提高。我们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我们推进法治队伍建设,发展壮大法律服务队伍,加强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我们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10方面。

一是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

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三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四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必须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五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六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七是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要推进严格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八是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九是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十是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88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的一部分。)

 

 


 

2019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944日)

席岫峰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学校2019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刚才志中书记代表学校纪委做了工作报告,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

今年111日,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召开。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他从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肯定了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重大成果,提出了“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重大判断,深刻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党进行自我革命、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宝贵经验,对今年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117日召开的吉林省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上,省委书记巴音朝鲁发表讲话,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统一思想认识,忠诚履职尽责,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我省落实到位。

各单位、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全国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精神。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提升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过去的一年,学校党委坚决有力肩负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围绕全面推进建设“国际知名高水平农业大学”的目标,切实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效性不断提高。一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增强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有力落实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二是强化主责主业意识,从严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把“两个”责任紧紧抓在手里,坚持领导抓、抓领导。党委带头强化“主责主业”意识,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重要工作日程,融入到各项具体工作之中,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抓好责任分解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三是抓实建强党的基层组织,推动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创新开展“红色引擎工程”、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构建起“大党建、大思政”工作格局,开创了“党建引领、思政育人”新载体,建立书记述党建、群众评党建、年终考党建的长效机制,支部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四是加强作风建设,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将干部作风大整顿活动与整治“四风”相结合,强化对干部的要求和监督,不断转变干部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环境。共查摆“五弊”问题1132条,列出“五个清单”,实行对账销号;在全校范围选树2名担当作为先进典型,形成正向激励效应。五是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重点事项的监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治未病”上下功夫,扎实开展廉政谈话、廉洁教育、警示教育,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汇报,支持纪委在职责范围内查办案件,保证纪委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监督权和执纪权。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对标中央、省委以及教育部的新要求新部署,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党建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有的单位和部门落实主体责任还存在“上热下冷”的现象,抓党风廉政建设态度还不够坚决;二是党内监督还不够严格到位,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还未真正形成合力;三是党内政治生活还不够严肃认真,个别党支部“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坚持得不够严格,有的单位和部门学习贯彻上级文件浮于表面;四是个别党员干部对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仍然不适应,自律意识、接受监督意识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此,全体党员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自觉,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把长期全面从严一贯到底,确保我校全面从严治党始终沿着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指引的正确方向前进。

二、坚持稳中求进,一以贯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开局之年,也是深化改革、抢抓机遇、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年。学校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吉林省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全国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的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为落实学校各项改革发展举措、加速推进我校高水平农业大学建设提供坚强保证,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国70周年。

做好今年工作,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强化创新理论武装。要坚持用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学校一切工作,围绕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这条主线,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成效推动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开放发展、协调发展。工作中,要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要突出针对性有效性。聚焦中央、省委指示精神落实情况,聚焦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紧盯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师德师风建设、育人体系建设、深化综合改革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推进各项举措稳步实施。另一方面,要注重科学性规范性。要加强统筹安排,重点从政治的高度,检查党的领导、落实政治责任情况,持续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我校落地落实。近日中办发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我们要按照中央要求,统筹规范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让基层把更多时间用在抓工作落实上。

第二,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两个维护”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工作中。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坚持从政治上看全面从严治党、看业务工作,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具体人具体事。要从坚持政治原则、践行“两个维护”的高度,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目前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大敌。从我校来看,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在个别部门、个别工作中仍然存在,比如,工作缺少责任担当,怕得罪人,发现问题绕着走;工作不细不实,缺少思考与研究,生搬硬套,照本宣科,只做表面文章;对制度内涵理解不深、把握不准,执行过程不坚决,缺乏刚性;贯彻上级精神和决策部署流于形式,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究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和官本位思想。有的只想有位不思有为、只愿出彩不愿担责;有的习惯于上传下达,满足于形式上的部署要求,不深入基层下真功夫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党组织要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拿出有效管用的整治措施,领导干部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带头查摆解决本单位、本人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第三,锲而不舍抓作风建设,同心协力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没有休止符。去年以来,结合开展干部作风大整顿,我们解决了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一批突出问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精神状态有了很大改观。但我们也要看到,仍然有个别党员干部缺乏进取心,精神懈怠,慵懒散漫,工作不扎实、不细致、不严谨,导致群众不理解、不认可、不满意;有的干部只领任务,不带头研究问题,不抓具体工作,推一推才动一动,讲资历、摆资格,工作敷衍了事。作风建设事关党的各项事业顺利推进、事关学校的改革建设稳步发展,我们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作风建设的重要性、长期性,坚持对传统歪风陋习和隐形变异新动向露头就打,坚决防止旧弊未除、新弊又生。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头雁”作用,带头践行党的优良作风,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中当先锋、作表率,推动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强化监督执纪,保持惩治违纪违规问题的高压态势。去年,学校在深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年处置问题线索32件,同比有了较大的增长,有4件做出了相应处理。从整体分析来看,一是我校案件线索数量增长态势与全国趋势一致,体现了十八大之后,始终保持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监督执纪越往后越严;二是体现了群众对学校党委的信任,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愿意向组织反映身边的问题;三是体现了党员干部遵规守纪廉洁从政意识较强,学校政治生态整体良好。但是,也反映出在某些领域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单位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不到位,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等。高校同样面临着被腐蚀、被“围猎”的风险和考验,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必须一往无前抓下去,决心不能动摇,要求不能降低,力度不能减弱。一要着力提高监督效能,强化精准监督。切实把职责定位找准,把监督对象定准,要找准靶心,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要突出重点对象,紧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尤其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要突出重点领域,强化对人、财、物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监督;要突出重点问题,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破除“空泛式表态”“应景式过场”“运动式造势”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要突出重点环节,聚焦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部署的监督。同时,发挥各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的作用,将监督向基层延伸,切实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二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实践表明,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要提高思想认识,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的功夫,作为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贯穿到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要提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质量,增强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动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三要持续整治师生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聚焦师生痛点、难点、焦点,严肃查处师生反映强烈、严重侵害师生权益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严肃查处损害教育公平的特权行为,让师生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五,围绕提升监督效能,高质量推进校内巡察工作。以开展校内巡察为抓手,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到基层。一要充分认识校内巡察的重要性。校内巡察是党的巡察、政治巡察,要提升政治站位,把握政治方向,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政治建设,聚焦政治责任,强化政治监督,深入查找政治偏差,切实推动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在我校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发挥巡察净化政治生态、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凝聚党心民心的政治作用。二要深刻理解校内巡察的内涵。巡察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能责任情况的政治体检,聚焦“六围绕一加强”总体要求,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问题的情况;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围绕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三要全力做好校内巡察的各项工作。要加强对校内巡察工作的领导,健全巡察工作制度,做好统筹安排,建立起协调、沟通、合作机制,保证巡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同时,要做深做透巡察“后半篇文章”,进一步压实基层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狠抓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将巡察成果转化为办学治校效能。

三、深入贯彻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从严从实要求自己,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贯彻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强调“必须从知行合一的角度审视自己、要求自己、检查自己”。全校党员干部要高度自觉的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第一,带头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做到坚定坚决、不折不扣、落实落细。践行“两个维护”是具体的,必须搞清楚、弄明白“为什么维护、维护什么、怎么维护”这一重大问题。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讲,最重要的是对党忠诚老实、对事业担当负责,我们任何时候要做到一是一、二是二,不夸大其辞,不文过饰非,关键是在做事上走心、用心、上心。执行党中央决定、落实重要指示,必须坚定有力、务实有效,要不断查找纠正贯彻执行上的“温差”“落差”“偏差”,严肃查处和问责,对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阴奉阳违、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严肃认真开好年度民主生活会,用好批评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升政治能力和抓落实水平。

第二,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关于严守政治纪律,在党纪处分条例、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中都有明确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在这方面要带好头、发挥表率作用,必须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这里有两个问题我要强调:一个是,坚决反对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制度的言行。具体包括不发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传播涉及党中央的谣言和小道消息,不在境外发表不当言论,不擅自在境外出版个人著作,不擅自会见境外组织和人员,还需要注意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不符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言行。不仅党政领导要遵守,其他干部也不能放松自身要求,时刻记着你是党的干部、都代表组织,不能蛮不在乎、口无遮拦,胡说、乱说,一定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头脑。另一个问题是,如实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有关情况。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及时请示报告工作上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不得隐瞒或变相隐瞒应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家庭、亲属重大事项,不得篡改和伪造个人档案,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带头保持健康的党内同志关系,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维护党内关系正常化、纯洁化。实践表明,党内同志关系庸俗化,是不讲党性、不讲原则、不讲纪律、不讲规矩的现实表现。它虽不是腐败,却是滋生腐败的土壤;它虽不违法,却是法治的“腐蚀剂”。同志之间,最关键是要走正道,不要去热衷那些所谓的关系学、官场术,不要以为见风使舵、攀龙附凤会讨到便宜。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保持健康的党内同志关系,通过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坚决抵制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的歪风邪气,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纯洁化。

第四,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和组织分工。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四个服从”,要害是全党服从中央,这样才能形成同心圆,才能保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坚强有力。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完善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些制度。

第五,带头建立健康的工作关系,不把管理的公共资源用于个人或者单位结“人缘”、拉关系、谋好处。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中央纪委全会上,专门指出一些人在任职的地方和部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问题,强调“不能把正常的工作关系变成‘交易关系’、把公共资源变成个人资源”,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3月份,按照省委的要求,学校开展严肃整治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全体党员干部要高度重视,严守各项纪律要求,牢牢守住纪律底线,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同志们,“政贵有恒,治须有常”,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保持斗争精神,主动担当作为,锐意开拓进取,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持续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为把我校建成国际知名高水平农业大学提供可靠的政治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2019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上所作的报告

201944日)

王志中

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学校纪委做工作报告。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全国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8年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研究部署2019年工作任务。

一、2018年主要工作回顾

2018年,学校纪委在省纪委和学校党委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诚履职,勇于担当,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良好政治生态,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保持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纪检监察工作,自觉在省纪委和学校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把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坚定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以担当作为的实际行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坚守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职责定位,不断提高尊崇党章意识,不断提高依规治党、依规履职政治能力,扎实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确保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二)坚持教育为先,不断增强党员干部自律意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后,学校纪委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组织召开新条例学习辅导报告会,为全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基层党支部书记等370余人进行了新条例的解读辅导;按照通知要求,各基层党组织扎实开展了学习教育活动。在学习贯彻条例中做到“三个全覆盖”,即“党员学习全覆盖”,强调全员学习,不拉一人;“贯彻落实全覆盖”,强调注重深刻领会条例的新增内容、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监督执行全覆盖”,强调在执纪审查、案件办理中落实条例的新规定和新规范,真正将条例学好、用好、落实好。

扎实开展警示教育。召开全校干部警示教育会,观看省纪委教育专题片《警醒》,并结合原基建处质量监督科高级工程师金某某受贿案,对全体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了警示教育。组织召开基建处全体成员警示教育专题会,深刻剖析、查摆问题、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以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教育全体干部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知敬畏、存戒惧,守住思想防线、纪律底线和法律红线,为干部职工敲响了警钟。

创新性开展领导干部廉洁度自评。全校处级干部(含五级、六级职员)以党规党纪和行政工作有关规定为镜子,对照查摆自身在思想和行动上的差距,如实填写自身廉洁情况。这是学校纪委探索领导干部自我教育监督的新方式,也是领导干部开展自我批评的新形式,体现领导干部对党组织的忠诚,引导领导干部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真正使廉洁自律成为全体干部的内在要求。

加强党员干部日常教育。学校党委和纪委组织开展处级干部、科级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日常性的教育谈话;对于发现苗头性问题的干部,第一时间进行提醒谈话,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积极参加省纪委省监委组织的“清廉吉林·公益广告微视频”征集活动,其中一件选送作品获得三等奖;组织广大党员参与省纪委省监委开展的“全面从严治党,尊崇宪法法律知识答题”活动;纪检监察办公室与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等联合举办了“不忘初心·重温经典”纪念建党97周年朗读大会。充分利用有效载体,加强党规党纪、政策法规的宣传学习,建立二级党组织书记和纪检委员工作微信群,及时推送相关制度和规定的权威宣讲、内容解读。

 

(三)强化担当意识,扎实履行纪委监督责任

加强日常监督。针对校庆筹备期间基建工程、招标采购事项较多的情况,结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组织召开了基建维修物资采购廉政风险防控暨警示教育会,学校纪委与基建处等6个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了《2018年度廉政风险防控责任书》。加强对干部选任、基建维修、人事招聘、工程建设、招标采购、招生录取等重点部门、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全年累计开展各类监督检查120余项。

启动校内巡察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巡视巡察工作精神,积极推进校内巡察工作,制定了《中共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组织召开了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会议,开展了对扶贫工作和前郭县养殖与农业生态基地的专项巡察。

加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问题的监督检查。紧盯端午节、国庆节、教师节、元旦和春节等关键时间节点,及时下发文件,提出明确要求,提醒党员干部遵规守纪。组织开展严肃整治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严明了党的纪律。加大对“四风”问题线索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等行为,防止了“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认真做好迎检工作。去年4月和6月,学校纪委两次接待省纪委省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来校调研、检查。在迎检工作中,全面总结纪检监察工作,详细汇报在监督执纪、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听取第五监督检查室的指导意见。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认可。

(四)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案件线索的查办力度

用好追责问责利器。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坚决追责问责。针对学校教学实验用地发生的两起焚烧秸秆事件,因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能严格执行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对下属人员疏于管理,导致事件发生,经学校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行政警告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加大案件线索查办力度。在线索查办中,强化纪律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加强案件线索处置与研判,依规依纪依法开展案件线索调查,全年处置线索32件,初核27件,立案1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人,诫勉谈话4人,通报批评1人,批评教育8人。

(五)抓好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和能力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纪检监察干部的理想信念,树牢忠诚、干净、担当意识,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为其更快适应形势、进入角色、推进工作夯实基础。以作风大整顿和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为契机,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党性观念、提高党性修养。

增强履职本领。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进行调整,更好发挥了纪检委员的监督作用。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赴梅河口市纪委学习办案经验,分别与江西农业大学和吉林化工学院纪委人员进行座谈交流,进一步提高了履行使命所要求的能力和素质。选派人员参加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组织的“高校纪委纠正‘四风’工作实务培训班”、省纪委组织的法律培训班,通过系统学习,纪检监察干部开拓了视野,明确了方向,进一步激发了把学习成果转化成为履职尽责能力的强大动力。

过去一年,虽然取得了一些工作成绩,但对照上级党委和纪委的要求,我们的工作还有差距和不足:基层党组织在运用“四种形态”方面还不够到位,尤其是对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不够充分有效,没有真正将“红脸出汗、咬耳扯袖”常态化;基层纪检委员发挥作用不够,工作方式方法有待创新,积极性、主动性有待提高,监督执纪水平有待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能力、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还需加强,没有真正做到同向发力、形成监督合力;在选人用人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回复不够精准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2019年主要任务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学校抢抓机遇、深化改革建设发展的重要一年,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落实新要求、展现新作为。今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九届三次全会、省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忠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执纪执法贯通,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健全监督体系,推动新时代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到位,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一)持之以恒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作为长期政治任务,结合职能职责,结合工作实践,不断深化理解,学懂弄通做实,切实把这一科学理论贯彻好、落实好、运用好。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和省委要求,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紧扣主题主线,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主观世界,坚守初心使命;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创新教育方式和载体平台,解决实际问题,推进知行合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务实戒虚上持续发力,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同时注重建章立制,把教育成果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砥砺党性心性、忠诚履职尽责的思想自觉和实际行动。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强化对践行“四个意识”、贯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把“两个维护”落实在实际行动上,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七个有之”问题高度警觉,严肃查处政治上离心离德、思想上蜕化变质、组织上拉帮结派、行动上阳奉阴违等问题。加强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纠正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问题,以及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从坚持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的高度,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紧盯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错误表现,紧盯遇到“硬骨头”绕着走、碰到矛盾躲着走、看见难点低头走,不愿担事、不想干事、不敢担当等行为,严肃查处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突出问题,督促领导干部带头查摆,解决本单位、本人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三)开展校内巡察,强化党内监督,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

按照《中共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暂行办法》,协助学校党委扎实开展校内巡察。以校内巡察为重要抓手,层层传导压力,强化二级党组织抓好党的建设的责任意识,监督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强化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补齐基层党内监督短板,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纪律建设常态化。

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六围绕一加强”监督重点,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干部廉洁自律以及加强巡察整改落实,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进一步发挥巡察净化政治生态、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凝聚党心民心的政治作用。

健全巡察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职责边界,建立协调、沟通、合作机制,保证巡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统筹安排常规巡察、专项巡察,2019年拟组织实施两轮校内巡察。

(四)强化监督检查,创新方式方法,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认真履行监督这一基本职责、第一职责,以精准思维从细处着手、在实处用力,围绕“常”“长”二字做文章,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做实做细。落实学校党委、纪委听取基层党委书记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汇报制度,督促基层党组织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形成监督与接受监督的浓厚氛围和良好习惯。督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具体规定,深挖细查“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的种种表现,一个节点一个节点盯住,坚持不懈、注重实效,促进作风规范、化风成俗。

掌握相关单位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的变化,及时调整监督内容,不断研究、探索和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制度、程序执行的再监督。紧盯“人、财、物”等关键环节,突出对制度执行是否严格、流程运行是否规范、风险防范是否到位、有无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的要求,将选人用人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严把人选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动态更新党员干部廉政档案,把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五)加强执纪审查,形成“不敢腐”的震慑,强化党员干部底线意识

坚持挺纪在前,保持高压态势,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加强对重点人、重点事项、重点领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项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高度重视具有高校特点的腐败问题,坚定不移惩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制度“长牙”,让纪律“带电”,扎紧制度笼子,筑牢纪律底线。

严格执行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执纪审查工作,做到程序规范、执行规范、材料规范,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纪法和历史的检验。综合运用专题报告、发送建议书等方式,向发案部门和个人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充分发挥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作用。注重谈话和函询相结合、函询与情况核实相结合,严把干部函询回复意见采信关口,提高函询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贯彻问责条例,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

继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加强信访登记、分类处置、归口管理、转办督办、结果回复等工作,引导师生正确认识信访举报,运用信访合理表达诉求,建立严谨、规范的信访工作秩序。

(六)坚持从严从实,全面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践行“四个意识”,坚持思想政治引领,自觉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带头坚定信仰、带头对党忠诚、带头担当尽责,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分析、解决问题,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抓细抓实,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注重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的培训与指导,发挥纪委委员和纪检委员作用,全面履行好职责。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聚焦主责主业,加强教育培训、专题研讨、理论研究、实战练兵等,提高执行政策水平、执纪审查水平、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督促纪检监察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干部队伍。

同志们,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纪委省监委和学校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履职尽责、奋发作为,以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把我校建成国际知名高水平农业大学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问答

1.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

2017 11 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 160 期)上作出重要批示,提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 1 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 号),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这次全国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什么特殊意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发出的号召,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什么时间开始启动的?

2018 1 23 日,中央政法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2018 2 2 日,吉林省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开展多久?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至 2020 年底结束。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2018 年——打击遏制年: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 年——深挖根治年: 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

2020 年——长效长治年: 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通过 3 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综治组织作用进一步强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五项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①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③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④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⑤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10.“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①“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②“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11.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则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1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1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两个一律”指的是什么?

①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②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1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案三查”指的是什么?

①查办黑恶势力犯罪;

②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③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1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三个结合”指的是什么?

①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②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 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③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 构成什么罪, 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1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第一责任是指?

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18.当前涉黑涉恶问题出现的新动向?

①向政治领域渗透, 企图操控、 把持基层政权;

②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

③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19.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亟待破解的十个问题是指什么?

①政治站位不高;

②工作部署形式化;

③线索核查质效不高;

④重点案件查处不力;

⑤开展督导不力;

⑥发动群众不充分;

⑦执法思想不一致;

⑧黑恶势力“保护伞”打击难;

⑨存在打击“盲区;

⑩扫黑办作用发挥不到位。

20.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21.2019 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做到“六个延伸”指的是什么?

①向侦破大案、打财断血进一步延伸;

②向网络空间、新兴领域进一步延伸;

③向深挖幕后、打伞破网进一步延伸;

④向依法惩治、快诉快判进一步延伸;

⑤向综合整治、堵塞漏洞进一步延伸;

⑥向固本强基、铲除土壤进一步延伸。

2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主要指什么?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2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主要指什么?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2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主要指什么?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25.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主要指什么?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 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6.涉黑类犯罪有哪些类型?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7.“恶势力”是指什么?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8.恶势力 7 类典型案件和 11 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指什么?

7 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 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29.“保护伞”是指什么?“保护伞”主要表现形式?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①站台撑腰、纵容包庇的“官伞”;

②通风报信、枉法裁判的“警伞”;

③见“伞”不打、不担当不作为的“庸伞”。

30.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 3 类问题是什么?

①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②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③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31.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32.什么是“软暴力”犯罪?

“软暴力”犯罪是指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并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软暴力犯罪主要涉及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

33.“软暴力”具体表现是什么?

①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

②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③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

④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

⑤通过 “谈判”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34.什么是“村霸”?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35.开展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背景?

2018 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明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会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

36.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时间安排?

督导工作从 2018 7 月份开始, 2019 年底,基本实现督导工作全覆盖。在督导基础上,适时开展“回头看”,督导各地区整改落实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情况。督导工作共组织三轮,每轮督导 10个左右的省区市,进驻时间原则上为 1 个月。

 

3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

①以督导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推进各部门齐抓共管;

②以督导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沿着正确方向深入开展;

③以督导推进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确保攻坚克难、除恶务尽、务求实效;

④以督导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8.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要下沉至部分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重点案件, 直接到县乡村进行督导,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等进行重点督导。

3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方式?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查、深入基层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40.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重点围绕哪几个方面开展?

①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②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 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 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③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④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⑤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⑥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41.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追责?

可以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42.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都有哪些?

成立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省纪委监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信访局、省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长春海关、武警吉林省总队参加,共 29 个单位。

43.巴音朝鲁书记在省委常委会议上强调领导干部必须做到“四个亲自”是指什么?

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挂帅、亲自出征,亲自调度、亲自协调,以更强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更大成果。

44.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提出开展涉黑涉恶线索“十必查”是指什么?

①必查操纵换届选举、侵蚀基层政权、侵吞集体财产、聚众滋事、欺压残害村民的“黑村官”、“黑村恶”和宗族恶势力等违法犯罪线索;

②必查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横行作恶,破坏一方治安的违法犯罪线索;

③必查欺压在校学生、扰乱教学和生产秩序、侵害企业利益、破坏投资环境的团伙违法犯罪线索;

④必查放高利贷、暴力讨债、“摆队形”或以其他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他人非法获利的违法犯罪线索;

⑤必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暴力拆迁、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违法犯罪线索;

⑥必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进场费和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线索;

⑦必查强揽工程、强销建材、强装强卸违法犯罪线索;

⑧必查控制运营线路、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违法犯罪线索;

⑨必查控制出租车、“跑线车”,漫天要价、打骂乘客的违法犯罪线索;

⑩必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45.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提出围绕哪“十个方面”开展精准打击行动?

①严厉打击为牟取不法利益,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插手各类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②严厉打击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③严厉打击威胁、利诱、纠集失辍学生、外来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拉帮结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横行作恶,危害一方治安的黑恶势力;

④严厉打击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等活动,通过高利放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巧取豪夺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

⑤严厉打击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⑥严厉打击在商贸集市、 批发市场、 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在长途客运、货运物流行业强拉客源、抢占货源、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暴力控制运营线路的黑恶势力;

⑦严厉打击操纵娱乐场所、地下钱庄、地下黑彩、从事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⑧严厉打击操纵网络传销、涉众型经济犯罪,从事强迫交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⑨严厉打击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及其他不法人员,沆瀣一气,利用互联网、举报信采取匿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诽谤、诬告、 陷害党政干部、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黑恶势力;

⑩严厉打击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46.我省部署涉黑涉恶案件“一案一整治”工作目的是?

为有效破解“重打轻治”难题,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综合治理,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一案一整治”工作,对所有涉黑涉恶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研究出台整治措施。

47.全省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疑似涉黑涉恶线索“十必查”是指什么?

①侵占学校公用财产的行为;

②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③在学校周边敲诈勒索学生财物的行为;

④体罚、虐待、性骚扰等侵害学生的行为;

⑤校内外欺凌行为;

⑥干扰、阻挠学校建设等行为;

⑦“校园贷”及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⑧宗教、邪教宣传拉拢等行为;

⑨黑恶势力唆使拉拢在校学生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⑩其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保护伞”

48.我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主要依据是什么?

省纪委监委、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发联发〔20191 号)

49.我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标准是什么?

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经省扫黑办决定,分性质、分阶段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 1 万元至 15 万元不等。

50.我省涉黑涉恶线索举报主要通过哪几种渠道?

①通过吉林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 3777 号)接待群众举报;

②通过邮寄举报信件专用信箱举报(吉林省长春市 A1115 号,邮编:130022);

③通过电话举报(043187082991 87082992

④通过电子邮箱举报(jlsshsejb@163.com);

⑤通过扫描二维码举报。

⑥吉林省教育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431-88904038

 

 

 

 

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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