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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加大力度“保卫餐桌”
信息来源:党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1/04/21

2011年04月21日 08:29:25 来源:半月谈【字号】【收藏】【打印】【关闭

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很惭愧啊,刚吃饱,就出现了食品安全的问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参加两会山东代表团审议,提到食品安全问题时连称“惭愧”。他表示,“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将是长期的,日常生活食品的保障能否做到像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一样,这个问题值得研究”。

正是面临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困境,才有了王岐山副总理的“惭愧”之言。“民以食为天”,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任何人也“伤不起”。

资料图:2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并讲话。新华社记者 刘卫兵摄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食品安全领域的热词频频出现在这份工作安排中。

这是自2009年以来,国务院连续三年就食品安全年度工作做出重要部署,充分说明了中央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也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百姓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大关切。

据悉,早在2月18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就对全年重点工作做出部署。《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出台,就是具体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着力解决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根据工作安排,“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项重要任务,乳制品、食用油、保健食品、鲜肉和肉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酒类等6类品种被列为重点治理的对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指出:“这可以说抓住了一段时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牛鼻子’。”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年共查处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重点查处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11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名,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0余万家。“这些违法违规活动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这位负责人说,工作安排中详细列明了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要重点打击的对象。

近年来,含三聚氰胺乳粉时有曝光。2011年,国家将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试点建设电子信息追溯系统。此外,工作安排还特别提出,要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

针对屡禁不绝的“瘦肉精”顽症,2011年的工作安排中要求,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防止其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等。

《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不久,来自农业部的权威消息表明,针对河南“瘦肉精”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农业部将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于近期启动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安排还对加强食用油、酒类的综合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指出,面对错综复杂的情况,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是当务之急。

此外,工作安排还明确要求要加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今年年底前,所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为提高食品安全应急能力,我国将修订《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我国还将健全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严惩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内容,并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这为我们严打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为切实改善目前食品安全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于3月24日启动2011年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行动,督促法律的贯彻实施。这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组织开展对该法的执法检查。根据安排,执法检查组将分为4个小组,于今年4月至6月赴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湖北、四川、陕西等地开展检查,并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半月谈》2011年第7期/记者 何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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