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单位开设的新媒体是学校重要的宣传平台。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学校各级各类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展示学校发展成就、传播校园文化、营造良好校园网络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校内各单位名义开设或由各单位直接管理的各类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头条号等),其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备案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开设新媒体须填写《吉林农业大学基层单位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备案登记表内容发生变更,应重新填写登记表,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条 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开设的新媒体,由其所属管理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有关规定并负责日常管理。各单位所属的系、所、中心、办公室、党支部等开设的新媒体,由各单位依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日常管理。每年12月,由各单位汇总所属学生组织、下属机构开设的新媒体信息,填写《吉林农业大学基层单位新媒体信息统计表》(登记表可在党委宣传部网站下载栏下载),在12月30日前集中报送党委宣传部进行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发布
第五条 各单位开设的新媒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主办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校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主动承担管理职责。
第六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杜绝发布涉密信息。
第七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是以“吉林农业大学”名义对外发布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等相关内容的唯一学校党委授权单位,未经授权,学校各级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或社会敏感问题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开设新媒体要至少指定一名管理员专门负责管理,管理员变动后,应及时更换登录密码,确保账号安全。
第九条 各单位新媒体发布信息需实行三审制度,即管理员一审、本单位指定专人二审、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三审。所发布信息及审核情况要签字后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与本单位工作相关,不得发布有损吉林农业大学声誉的信息。发布、转发、评论信息时,应确认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各单位新媒体不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开设新媒体,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和管理员不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共吉林农业大学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